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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解读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情形
引言
此次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篇司法解释针对违反强制性规定条款,在民法典的基础上作出补充。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对第153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都不够清楚,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6条及第17条对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及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条作了具体规定。
合同法时期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划分
1历史沿革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然而法依据该条款时存在扩张解释的倾向,认为只要违反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为修正这一观点,司法解释对于强制性规定予以进一步限缩,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渊源仅限定为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又进一步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限制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2定义
对于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最高人民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明确的判别标准。对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指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利益的,人民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管理性强制规定,指的是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必然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不一定会导致不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典时期采取但书结构规范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草案第三稿亦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最终未完全采纳草案审议稿。直至民法典对违反强制性规定条款做了明确规定,并未采纳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而是通过但书的方式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区分,限缩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无效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就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解释概括如下虽然有的强制性规定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十分清楚,但是有的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却很难区分。问区分的标准不清晰,没有形成识会导致审判实践有时裁判尺度不统一;在有的场合,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因素综合进行分析的结果,而不是其作出判决的原因;自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提出以,审判实践出现了望文生义的现象,即大量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被认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过采取了直接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但书进行解释的思路,回应广大民商事法官的现实需求。
合同编司法解释新增亮点解读
1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五种情形
1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且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公正。这是比例原则在民商事审判的具体运用。行政法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的方式进行。如果在履行合同时,虽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实际履行给社会公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可能会导致不公不公正的结果,故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2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例如,房地管理法第39条第1款要求将转让方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转让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该条旨在实现家利益,并非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如交易双方缺少前置条件,但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影响家利益的实现;如果当事人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税收征管,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依据阴合同征收税款也将失去依据,不利于家利益的实现。
3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就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商业银行法第39条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资负债比例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流动性资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作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因该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借款人无从获知银行是否违反该规定,自然不应仅因银行违反该规定就认定合同无效,否则借款人的交易安全将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4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例如,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但是合同订立后,该当事人已经具备取得资质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资质,以致纠纷发生时仍未取得资质,此时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将实现实质的公正义。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兜底性规定。
2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公序和良俗作出了明确的释明
1违背公序的两种主要类型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家安全及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利益等行为。
2违背良俗的主要类型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行为。
延伸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应如何理解?
民法典及合同编司法解释对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均未作说明,故现法对此类案件判决考量的依据主要为九民纪要第31条,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进行充分说理。
故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合同约定事项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案例饶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97号